人性假定与社会制度:第一节、人的本质与人性假定

作者:陈献奎2008-04-2308:23:44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思想快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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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对社会社制度的所有主张逻辑起点是基于我对人性的认识。本节从对人的基本属性出发,分析了人的本质与社会制度的关系。介绍了两个概念(“君子假定”与“小人假定”)及其实现条件(“君子定律”与“小人定律”)。并以初步介绍了建立在两个假定之上的两种社会形态:专制和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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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人是什么?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在阶级社会中,人的本质属性表现为阶级性。这样的教条我在中学时代都已经背得滚瓜烂熟了。但我还是认为这个观点还是不够全面的。因为他只描述了“社会人”,并未概括到“自然人”。其实人不仅具有社会属性,还具有自然属性。

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每一个人或者全世界的人,首先是自然界中的一种动物,然后才是社会中的一个分子。这样,每一个人身上都必然具备两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作为自然属性的人,就是一种脊椎动物(脊椎动物门,哺乳纲,灵长目,人科,人属,智人种),这种动物和其他动物一样要吃要喝,肚子饿了就要吃东西,以维持个体生命;性欲来了就要交配,以维持物种的延续。在自然属性方面,人是贪婪的。并且这种贪婪是无限膨胀的。作为自然属性的人,其生理器官的设计上都有表现:如胳膊肘和手指都往里面拐,这样便于从外部环境中把食物向自身勾拉。

作为社会属性的人,又是一种理性动物。在人类社会之初,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恶劣,个体力量很难对付,于是就就有了分工协作,结成了社会,这种社会属性是人和自然斗争的过程中达成的一种合作状态,这些合作状态表现为道德、法律、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等的约束。换言之,如果通过个体力量能够从大自然中取得可以满足自己自然欲望的必要资料,那么人是不会结成社会的,不会成为社会动物的。

所以,人的社会属性是一种派生的属性,人之所以结成社会,乃是因为个体力量无法在自然中生存和发展,人的社会性,是一种被迫的选择,是一种无奈。举个通俗的例子:如果我不吃饭也可以活得下去,我就不会去上班了,就是说,如果割断了工作和自然欲望的关系,人就不会去工作了,别看那些公仆口口声声为民服务,如果不给他工资,他照样不干。

人的这两重属性当中,自然属性是天生的,是大自然赋予的本能,如婴儿一生下来就会吃奶,随着体能的增加,有东西放在手上会抓起来往嘴里放,这不需要教育和后天环境的熏陶。而社会属性是要经过教育和熏陶,还要加上一些强制力(如法律)的束缚。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社会属性是压抑自然属性的。而自然属性则是反抗社会属性的。这样每个人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就会达成一个妥协点,或称为平衡点。这个平衡点把人的自然属性压抑到一个当前的反抗能力能接受的范围内,或者说是把人的自然属性张扬到社会承受力范围内。

但是,人与人之间又是有个体差异的,有智力差异,有气质差异,体能差异,环境差异等,所以他对后天的教育和熏陶的理解的接受能力是不同的,对外部强制力的反抗程度也不同,于是就有了个人的平衡点差异。妥协点差异表现为他的个人品质的不同。有的人比较倾向于社会性,表现为“利他”的一面,他更多的考虑社会责任,是人们眼中的正人君子,有很强的荣辱观,注重个人名节,不计个人得失,处处为他人着想,深受公众爱戴等等,这种人我们说他人格高尚,大公无私,或称为圣人。这种人也并不是没有自然属性,而是把自然属性压抑到最低限度了。无法想象,这个世界上会存在一个绝对“利他”的人,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了省下粮食给他人而自己饿死;当一个思想家在深思的时候,我们以为他在考虑如何提高国民素质,而实际上他可能是在考虑今天的晚餐在哪里吃而已!

而另一种人的平衡点比较倾向于自然属性,我们称为“利己”的一面,处处只考虑个人欲望,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漠、自私自利,不择手段,卑鄙下流。这种人,人们斥之为“禽兽”是有道理的,因为他心目中的社会规则太少,社会属性太少,自然属性太多,所以与禽兽无异。

圣人和禽兽,是人的两种属性的两种极端的表现形式,在社会上都属于少数。而大多数普普通通的人,他的两重属性平衡点介于两者之间。所以人们都是“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白天是教授,晚上是禽兽”,人总是在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之间游离。

关于人的原始本能与社会属性,弗洛伊德的潜意识理论有精确的表述,弗洛伊德把人的心理分为“本我”、“自我”、“超我”三种层次。“本我”追求的是最基本的自然欲望:食欲和性欲,是人的最底层的意识;“超我”则是遵循社会约束的心理状态,是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我”,“超我”追求人格的升华;“超我”和“本我”处于斗争中,即“超我”要压抑“本我”,而“本我”要暴发出来,要满足自己无限膨胀的欲望;而“自我”则是两者斗争的缓冲区,也就是我们现实生活中看到的普普通通的心态或品质。

二、“君子假定”与“小人假定”

人类从开始互相合作那一瞬间开始,已经踏上了社会化的不归之路,个体已经无法摆脱群体的束缚,否则无法生存。但是,人性中利己(兽性)的一面永远存在,正如恩格斯所说:“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镜花缘》里的那种“君子国”的境界,只能是一种遥不可及的幻想。

一方面,人类不能摆脱自然属性,另一方面,人类又不离开社会而生存。因此,每个人都是一个矛盾体,他有无限的欲望和追求,但他又不得不让渡部分权力给社会,接受社会的约束。换句话说,他接受社会约束,为社会做贡献,得到的是回报就是社会产品满足他的欲望。而社会是什么?就是人与人之间生存规则的总和

什么又是人与人之间的生存规则呢?比如两个人订立了一份分工合作的合同,两个人必须遵守这个合同,遵守了就是双方各自得到自己的利益,如果不遵守就要蒙受损失。这样,这两个人之间就建立了一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动物所不具备的),合同就是他们之间的共同的生存规则。如果不只有两个人,而是更多的人来参与他们的分工合作(也就是说社会成员增加了),那么就不是一纸合同能解决的了,而是需要一个完善的社会规则体系,也就是社会制度。

那么上例中的两个人为什么要事先订立合同呢?那就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感,也就是基于“小人假定”:把人看作倾向于自然属性的人,即都是自利的,都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都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惜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因为有了这样的假定,才有必须有法律法规体系对全体公众进行刚性的约束。

当然上例中两人也可以不订合同,而是口头约定规则,双方自觉遵守,这时候,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就基于“君子假定”。“君子假定”存在的原因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其内容是:把人性看作倾向于社会属性的人,人不是自私的,不是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利他”的,乐于奉献的。因为有了信任,才不需要硬约束,一个人是否行得端做得正,全靠其道德水准进行自我约束。

当一个社会群体中成员的利益一致时,适用“君子假定”建立社会规则。我这一原理我称为“君子定律”。因为利益一致,损坏他人或公共利益就是损坏自己的利益,所以每个人才不会轻易损坏公众利益,成为自觉维护社会利益的“社会人”。以家庭为例,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利益是一致的,所以不需要建立明文契约来约束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而是以家庭伦理来约束之。因为成员利益一致,所以丈夫不会损害妻子的利益,妻子也不会损害丈夫的利益。而夫妻反目往往是由于两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了分化。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中之所以导致专制制度,就是暗含了“整个工人阶级的利益是一致的,政党或领袖是代表大家利益的”这样一个假定。有了这样一个假定,才不需要法律对政党和领袖的约束。一旦这个假定不成立,无产阶级的灾难就降临了。这就解释了号称当家作主的中国工人阶级为什么会一夜之间沦为下岗工人,而他们的仆人却毫发无损。

当一个社会群体中成员利益不一致时,适用“小人假定”建立社会规则。这一原理称为“小人定律”。因为成员利益不一致,所以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侵犯他人或公众利益而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这时候,为了确保每个人利益不蒙受损失,全体成员必须共同约定一个硬规则,这个规则对全体成员生效,违反规则就会受到惩处。再以家庭为例,因为有了“小人假定”,假定所有夫妻双方利益会分化导致矛盾纠纷,才需要婚姻法这样一个“公共合同”来对夫妻双方进行约束。

三、结论:用“小人假定”来构建社会制度

社会利益利益格局越复杂,就越需要按照“小人假定”来设计社会制度。现代社会中,人们的利益越来越多元化,形成多元利益格局 。因此经济上要创造条件让人们人自由奋斗,自由发展,自由竞争;而政治上要用民主制度来约束每个人的“小人之心”。自由民主的社会制度实际上是多元利益互相博弈而达成的符合“小人假定”的契约社会。 在后面的文字中,我们将看到“小人社会”的实现形式。

本文作者:陈献奎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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